“拾金不昧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義務。但拾金不昧與拾金索酬并不矛盾。”有業內人士表示,其實對于該不該有償歸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可以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誤工費、通信費等,但索酬金額必須符合拾得人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我們可以理解為,享受合理報酬是法定的權利,放棄報酬則是道德的體現。當然,倘若拾得方執意拾金不昧不要報酬,那么更是對道德和法律的雙重尊重。”
有償歸還和敲詐勒索 一步之遙
然而,我國《刑法》也有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實施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就是敲詐勒索。其實,有償歸還和敲詐勒索也就是一步之遙。
從法律的角度說,撿到的遺失物應當返還給失主。但索酬應不超過保管歸還所產生的費用,向失主索要較高的賠償費,輕者構成民法上的侵占,而遺失物價值較大時則構成侵占罪。不過,拾得人可以就保管、交還遺物當中產生的保管費、運輸費向失主索要合理的費用。對于拾得人無理索要高價的行為,失主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加以解決。
來源:大律師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