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但以下四種情形之一,股東須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虛假出資/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的情形
股東如出資不到位,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須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果是其他股東未出資到位,也仍然要對其他股東未出資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預防對策:
1、在認繳的情況下,注冊資本不宜過高。
2、投資款一定要先轉入公司賬戶,不可從股東個人賬戶列支公司費用。
3、非貨幣出資的,應對作價入股的財產進行價值評估,并辦理過戶/更名手續。
4、及時督促其他未出資到位的股東出資。
二、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情形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法律規定一人公司股東對于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加重了股東的舉證責任,令一人公司股東面臨極為不利的法律風險。
預防對策:
1、盡量不要注冊一人公司,可找另一名股東持有1%或0.1%的股權。
2、減少公司與股東之間的資金往來并做到賬目清晰。
3、切忌用公司資金購買的財產登記在股東個人名下。
三、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情形
股東濫用股東有限責任和法人獨立地位逃避債務的,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主要表現為:
1、公司與股東的財產混同,致使債權人利益受損的。
2、公司與股東或者股東實際控制的公司存在關聯交易、財產轉移等情形,令公司資不抵債的。
預防對策:
1、減少關聯交易,且關聯交易的價格應當公允。
2、公司與股東及其實際控制的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須做到賬目清晰。
四、未依法清算/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確認;人民法院組織清算的,清算方案應當報人民法院確認。股東在公司解散后如未依法清算、惡意處置公司資產或者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也須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預防對策:
1、股東應當妥善保管公司賬冊等文件。
2、公司解散后,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嚴格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清算義務,出具清算報告,未經股東會確認,不得隨意處置公司資產。